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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870號
聲 請 人 馬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盛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本票上均未記載利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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