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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877號
聲 請 人 粘鳳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銘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相對人劉銘「豐」之正確姓名。
二、提出票號586067、586069號本票原本。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586068號之本票到期日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表明票號586055~586068號本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始得起算)。
五、票號586069號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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