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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915號
聲 請 人 林又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仁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605536之本票到期日及 利息起算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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