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繼,1038,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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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38號
聲 明 人 張豪驛
聲 明 人 張喬婷
聲 明 人 張莊生娥
聲 明 人 張定寁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張輝榮(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張輝榮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德渝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張豪驛、張喬婷、張莊生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明人張豪驛、張喬婷、張莊生娥,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印鑑證明章,併提出印鑑證明為證(檢附空白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各一紙)。

四、聲明人張定寁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董玉珊應併列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用印鑑證明章,併提出董玉珊之印鑑證明為證(檢附空白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各一紙)。

五、倘已無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則應以存證信函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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