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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31號
聲 明 人 林礽右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琬茹
林炳村
被 繼承人 廖正男(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廖正男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林礽右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林炳村、廖琬茹為法定代理人,由法代代為拋棄繼承,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均應在本函所附之聲請狀之具狀人欄、繼承權拋棄書上表明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及簽名蓋章(印文應印鑑證明相符)。
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炳村之印鑑證明(與繼承權拋棄書上相同印文)。
三、檢附空白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各1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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