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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
聲 明 人 蔡依穎
蔡弦宏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承哲
被 繼承人 黃雅玉(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蔡依穎、蔡弦宏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蔡承哲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蔡依穎、蔡弦宏補正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並由其法定代理人蔡承哲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第二、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如已亡歿者,應提出除戶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可持本函至戶政事務所聲請)。
三、業以雙掛號存證信函合法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之證明。
四、檢附空白聲請狀1紙及拋棄繼承書1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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