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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陳天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增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天順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陳增鼎(亡)之除戶謄本及完整繼承系統表(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應載明存歿,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如有法定繼承人已於本件開始繼承前亡故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陳增鼎(亡)現有之遺產、遺債狀態。
四、提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增鼎(亡)共有土地之登記謄本,並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書(例如起訴狀)。
五、提出被繼承人陳增鼎(亡)之法定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釋明被繼承人陳增鼎(亡)之繼承人有無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不能召開之原因。
七、檢附空白繼承系統表1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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