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張黎九妹
聲 請 人 張裕錦
聲 請 人 張裕浩
相 對 人 張裕澄(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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