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聲,503,2013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劉智仁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全字第73號保全程序,及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216 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及本院函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