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國,29,2013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9號
原 告 朱琳琳
李昌懋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每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原告每人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20,800元(2 人共計4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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