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家聲,34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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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96年度繼字第214 號繼承事件,為明瞭債務人財產及繼承狀況,為此聲請閱覽鈞院96年度繼字第214 號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上開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經本院於102 年10月13日以桃院晴家日102年度家聲字第345 號通知補正,惟迄今未補正,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未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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