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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黃睿鋒
黃品澤
上兩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郭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 萬9,756元【計算式:19萬3,100 元(房屋課稅現值)+87萬7,716 元《54.18 ㎡×1 萬6,200 元(56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2萬2,472 元《7.56㎡×1 萬6,200 元(568-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4萬6,468 元《9.04㎡×1 萬6,200 元(568-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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