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21號
原 告 陳宏澤
被 告 林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05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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