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家訴,131,2014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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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彭澤承(原名彭衍堯)
被上訴 人 劉沛潔(原名劉沛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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