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建,39,2013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萬鬃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39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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