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兆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進
被 告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吉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8 萬1561元,應繳裁判費3萬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 萬505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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