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抗,161,2013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1號
抗 告 人 詹嬿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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