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茜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四、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六、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七、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八、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貸、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