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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佩娟
代 理 人 邱琇偵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㈡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 等。
㈢應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及每月支出新臺幣1,729 元勞健保團保費用單據。
㈣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㈤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㈥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及100 年、101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聲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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