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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振川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無,未工作原因?如有在工作,則請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薪資明細資料。
二、聲請更生前2 年內,聲請人夫妻二人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款帳戶之明細資料。
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所有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含健保費、水電費、交通費、醫療費、教育費、電話費、奶粉、尿褲等)之單據憑證,並詳明聲請人提列之水電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交通費3,000元、餐費15,000元、教育費7,500 元等項金額,係如何估算得出?
四、釋明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嗣如無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時,有無保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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