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消債更,84,20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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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友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提出所示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資料、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債權人清冊(僅提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聲請人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之相關資料,並請釋明失業而毀諾、101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文書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 年5 月3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同年6 月10日生效),有該裁定送達證書2 紙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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