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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淳如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二年十月起至民國一○三年三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三年四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所任職之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7月份起適逢淡季,使得聲請人無法加班增加收入,以聲請人現時薪資收入,就算不吃不喝,仍究無法負擔履行原更生方案繳款金額、房租及扶養子女之費用,為此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准予延遲繳款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審判資訊消債事件查詢作業系統及司法院網路法學資訊檢索系統查核明確。
次查,聲請人提出6 年計7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11,733 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即應自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20日按時清償,有上開更生方案節本及本院公告附卷可考。
而參諸聲請人所提任職於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通知單,其於102年7月、8月、9月份之實領薪資金額各為27,629元、23,530元、20,693元,相較於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尚有35,000元(或33,988元),而確有收入減少之情形,並在扣除其每月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25,682元後,所餘數額(或已無餘額),繼續履行原更生方案確實有困難,且係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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