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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孫瑞麟
孫瑞玉
孫瑞光
關 係 人 吳成駰
代 理 人 魏雯祈律師
潘明彥律師
相 對 人 孫劍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吳成駰(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成駰(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另理由欄中關於「吳成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成『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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