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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陳春淑
相 對 人 陳徐月蘭
關 係 人 陳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徐月蘭(女,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五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陳春淑(女,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徐月蘭之監護人。
指定陳春玉(女,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十八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監護宣告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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