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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戴錦明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之財產資料。並請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務人清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註明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檢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並載明無債務人)。
三、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公司之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之財產價值及估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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