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簡上,176,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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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被上訴人 張阿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86,168 元,尚欠9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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