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簡上,33,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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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戴明海
被 上訴人 孫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38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同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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