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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羅勃亞歷山大‧威頓(Robert Alexander Reardon)
訴訟代理人 林耀仁
被 告 奈米超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紫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奈米超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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