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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吳瑞瑛
被 告 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成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及198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隸屬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所有,而依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建物評定現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800元及11,200元,系爭建物坐落之土地面積合計為86.28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2,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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