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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林秀鳳
被 告 中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顏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敏護理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命原告同時補正本件起訴之事實理由,及被告當事人能力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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