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260,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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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涂秀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筆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二、原告起訴狀內記載:「併申請法助基金繳費」等語之意思為何?是否欲聲請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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