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278,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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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柯秉良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林永森即艾倫瑪斯空間設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森即艾倫瑪斯空間設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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