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292,2013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羅鳳華
莊英賢
莊英吉
被 告 桃園縣新屋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同治
被 告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新屋鄉公所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羅鳳華、莊英賢、莊英吉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701 、125 萬元、100 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13,375元、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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