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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蔡元昔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張蔡寶金
被 告 蔡銘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2,859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30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1,210元/平方公尺×231.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360,647 元。
2.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2,248元/平方公尺×6,386.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10,296,819元。
3.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1,600元/平方公尺×56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900,331 元。
4.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1,434元/平方公尺×197.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310,269 元。
5.桃園縣龜山鄉○○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8,600 元/平方公尺×63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271,403 元。
6.桃園縣龜山鄉○○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 元/平方公尺×26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112,639 元。
7.桃園縣龜山鄉○○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 元/平方公尺×1,97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847,530 元。
8.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700 元/平方公尺×5,00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1,926,217 元。
9.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6,200元/平方公尺×530.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7200=695,125 元。
10.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 地現值26,200元/平方公尺×65.3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 /7200 =85,622元。
11.桃園縣龜山鄉○○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 地現值26,200元/平方公尺×12.4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0 /7200 =16,257元。
12.總計:15,822,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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