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479,2013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林義福
被 告 王盛發
被 告 黃逢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59、60地號之得標金額,作為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55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32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