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508,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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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景雄
被 告 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被 告 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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