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524,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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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葉玟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宜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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