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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謝木澄
原 告 郭義雄
原 告 夏伯鴻
原 告 劉家榮
原 告 張修榮
原 告 巫志華
原 告 陳世巨
原 告 游文乾
原 告 陳建榮
原 告 楊文雄
原 告 左培龍
原 告 黃詩展
原 告 陳錦池
被 告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㈠原告謝木澄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1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
㈡原告郭義雄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740元。
㈢原告夏伯鴻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㈣原告劉家榮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7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80元。
㈤原告張修榮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35,9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240 元。
㈥原告巫志華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85,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元。
㈦原告陳世巨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98,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00元。
㈧原告游文乾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46,3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
㈨原告陳建榮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40元。
㈩原告楊文雄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4,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元。
原告左培龍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 元。
原告黃詩展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1,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30元。
原告陳錦池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14,2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2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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