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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0號
再審原告 黃彥博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再審被告 邱政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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