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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榮鑑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郭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素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8,4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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