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555,2013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郭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愛買楊梅店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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