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親,167,201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67號
原 告 陳幸助
被 告 袁金花
關 係 人 劉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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