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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49號
原 告 黎雪紅
被 告 黎佩宜
特別代理人 何健志
被 告 邱清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7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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