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梁文忠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詹增昌
詹增松
詹增郎
詹增明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詹桂英
被 告 詹增春
訴訟代理人 湯鳳美
被 告 詹士進
詹葳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翠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27之不動產坐落土地地號「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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