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213,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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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有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訂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代理人 何偉斌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技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翔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4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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