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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致豪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羅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2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陳致豪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陳致豪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裁判費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對於命補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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