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420,2014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吳容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玟琪因102 年度訴字第1420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裁判費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就命補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