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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楊玲媚
被 告 程一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2號),本院刑事庭裁移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居住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0 巷00號房屋之左邊房屋,而原告則居住在相同門牌號碼之右邊房屋,2 人素有嫌隙而相處不睦。
被告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下午4 時36分許,竟持燃燒中之金紙朝原告上揭住處紗窗燃燒,使該紗窗因火遭燒破一個洞,損壞該紗窗。
又於同年月27日上午7 時50分許,自原告上揭住處門前,拿取原告所購置之一雙拖鞋,放入燒金紙桶內焚燒,損壞該拖鞋。
被告另於100 年12月7 日下午3 時2 分許至下午3 時9 分許間,在其上開住處門口前,竟接續以如附表所示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謾罵原告。
被告上開不法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判處被告有罪在案。
原告因此受有拖鞋200 元、紗窗250 元之損失,且因被告經常不定時在住家門口燃燒物品及以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原告,造成原告生活於恐懼之中,精神幾近崩潰,需仰賴藥物始能成眠,為此,爰請求被告賠償拖鞋200 元、紗窗250 元及精神慰撫金99萬9,550 元,合計100 萬元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承認有毀損原告所有之紗窗及拖鞋,亦有辱罵原告,對刑事判決之認定沒有意見,且願意賠償原告拖鞋及紗窗之損失,惟以其現有之經濟能力無法賠償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伊願意包2,600 元紅包予原告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損壞原告所有之紗窗及拖鞋,並以如附表所示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原告等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在案,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閱屬實,且被告亦自認前開侵權行為事實(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第60 至61 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毀損其紗窗及拖鞋,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原告,在主觀上足以使原告有屈辱感,在客觀上亦顯然減損原告於一般社會生活之評價之行為,該當侵害原告所有權及名譽權之故意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紗窗250 元及拖鞋20 0元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依法有據。
本院審酌兩造雖無姻親關係,然同住於一棟房屋之左右邊,本應相互照應扶持,惟兩造因關係交惡,被告因而故意毀損原告所有之紗窗及拖鞋,遭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後,不僅於刑事追訴過程中矢口否認其犯行,嗣後竟不思反省,甚且因原告之提告行為心生不滿,進而以如附表之言語辱罵原告,雖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始終坦承其侵權行為,並表示願意賠償原告之損失,然衡及被告故意侵權行為之情狀,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以及原告為小學畢業,目前無業,100 年名下財產總額為1,097,670 元;
被告為專科畢業,目前無業,僅每月領有育兒津貼,名下無財產(見本院卷第11-30 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第60頁背面言詞辯論筆錄)之兩造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3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拖鞋及紗窗之損害450 元、精神慰撫金3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均不另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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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訴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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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辱罵內容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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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12月│(被告站在其畫面上方住處門口對著監視鏡頭方向)被告│ │
│7 日下午3 │罵稱:「幹、去法院啊、要告什麼,和解了啦,要告什麼│ │
│時2 分至下│,楊玲媚... 害我大肚子還去法院,你有沒有心肝,鬥雞│ │
│午3 時9 分│眼,... 幹你娘雞掰,欠你的嗎?... 三八機啊你,好膽│ │
│ │出來,幹你娘,出來就來報警,臭雞掰,讓狗互咬,... │ │
│ │還來罵我,對你有什麼好處?... 忘恩負義,AB型喔,幹│ │
│ │你娘雞掰,對你好還不知道,把我當作什麼?... 現在你│ │
│ │是看恁爸衰小是嗎?幹你娘!有膽叫你公公起來、婆婆起│ │
│ │來,我怕你嗎?幹你娘雞掰!好膽出來,我告你公然毀謗│ │
│ │。你有讀書嗎?地址一樣,你告我公然毀謗,告什麼?吃│ │
│ │飽太閒喔?裝什麼攝影機?... 明天換我來裝,換我來告│ │
│ │你。楊玲媚,你欺負我,讓我坐救護車回來,你是不是人│ │
│ │?你是不是人啊,楊玲媚?... 幹你娘,雞掰,好膽給我│ │
│ │出來!... 鴨霸,不孝啦,楊玲媚不孝啦... 幹你娘,我│ │
│ │跟你沒什麼關係,你告三小?讓你卡官司,倒楣是你一輩│ │
│ │子啦,帶兩個小孩上法院,你丟不丟臉啊,楊玲媚?一點│ │
│ │誤會而已,你靠腰靠北是嗎!好膽叫你老公回來,我跟他│ │
│ │拼,楊玲媚... 鄉下女人,幹!」、(被告短暫返回屋內│ │
│ │,再回到門口處)被告罵稱:「你再去報警報看看,我沒│ │
│ │前科,你報警還是沒前科啦,... 幹你娘雞掰」、(被告│ │
│ │短暫返回屋內,再回到門口處繼續謾罵,告訴人自畫面左│ │
│ │側門內探頭出來,回稱「你繼續罵啦」即關上)被告罵稱│ │
│ │:「你繼續拍啦,楊玲媚,... 三八機,你告啦!... 你│ │
│ │煮飯給誰吃?給鬼吃啦!出來啊!... 三八機,趕快叫你│ │
│ │老公回來看錄影帶,... 你真水喔?你吃屎喔?漂亮喔?│ │
│ │奶像荷包蛋一樣,... 幹你娘,後面只有你別人都不能走│ │
│ │喔?... 你三八機只敢在裡面躲著而已,再出來啊..., │ │
│ │你拿人家的錢,拿多少了都查出來了,看別人要不要告你│ │
│ │而已。」(被告短暫返回屋內,再出現於門口)被告罵稱│ │
│ │:「有錢人還麼俗氣,還虧你祖母這麼漂亮!你兒子挖女│ │
│ │生的雞掰,全光啟都知道... 骯髒鬼人。走法院像走廚房│ │
│ │一樣,你再去告啊,你家有錢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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