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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蘇金蓮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5730元,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7 日 當庭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定102年6月13日下午2時之庭期亦予以取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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