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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楊瀚
余秋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瀚於民國94年至98年間邀同被告余秋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40,510 元,並約定自被告楊瀚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 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 期,倘被告楊瀚未依約償還本息時,依放款借據第6條約定,除自逾期日起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就應付未付之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率10% ,逾期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如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如因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遲延利率)固定計算,上開所約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超過部分按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楊瀚完成學業後,並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517,72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8 紙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9頁);
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可採。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借款人即被告楊瀚於94年至98年間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8 筆,共計540,510 元,並邀同被告余秋真為連帶保證人,而依本件借貸契約約定被告楊瀚應於完成學業滿1 年之次日起依約清償本件借款,詎被告楊瀚並未依約償還本件借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517,727 元之事實,業如前述;
則原告依借貸契約約定主張本件借款債務已全部到期,被告楊瀚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有據。
又被告余秋真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楊瀚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編號│ 放貸金額 │ 貸放日 │ 結欠本金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 (新臺幣) │(年月日)│ (新臺幣) ├──────────┬───┼──────────┬────────────────┤
│ │ │ │ │ 起迄日(年月日) │年利率│ 起迄日(年月日) │ 年利率 │
├──┼─────┼────┼─────┼──────────┼───┼──────────┼────────────────┤
│ 1 │63,991 元 │94.12.15│41,208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 2 │66,433 元 │95.4.14 │66,433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 3 │66,460 元 │95.11.17│66,460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 4 │66,460 元 │96.4.26 │66,460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 5 │68,545 元 │96.11.29│68,545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 6 │68,545 元 │97.4.29 │68,545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 7 │68,538 元 │97.12.1 │68,538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 8 │68,538 元 │98.4.24 │68,538 元 │102.1.1 至102.11.5止│1.83% │102.2.2 至102.1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
│ │ │ │ │102.11.6 至清償日止 │2.83% │102.11.6 至清償日止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102.11.6轉列催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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